问:甲股东出租名下住房给a公司作为员工宿舍,租金每月5000元,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60,000.00元,甲股东应当承担哪些税费? 答: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由于甲股东每月租金5000元不超过30000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故甲不用缴纳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于甲股东已经免征了增值税,所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免征了。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税〔2008〕24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看出,甲股东本年缴纳房产税(5000*12)*4%=2400元,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24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看出,甲股东本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1-20%)*10%=4800元。 5、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24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可见,甲股东不用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国家对个人出租自有住房有许多优惠政策,故甲股东的税负也就相对低一点。若甲股东是出租写字楼和商铺,甲股东就无法享受房产税、城镇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对比图: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