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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保政策再调整,规范退休资格认定!

2022/7/11 6:31:18发布71次查看
每个人都面临看病的问题,年纪越大,各种病痛也越多。那么,退休以后,如何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你知道吗?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医保局获悉,厦门刚刚对此前的3个旧文件进行整合,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视同缴费年限,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为避免在《意见》有效期内,国家出台延迟退休政策,此次《意见》只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明确具体年限。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厦门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
各地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都应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因此,《意见》修改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定,与省文件一致,不再设置补缴要求。
比如,厦门市于1997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领取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其在1997年前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年限。
外来从业人员,可补缴统筹差额
在厦门市按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认定为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补缴统筹差额。以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2、缴费年限折算。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在厦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
从外统筹区转入的参保人员,必须在厦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才能在厦门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只在厦门市参保的人员可分为两类:
1、没有视同年限的参保人员,此类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是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就能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同时也就满足了实际缴费10年的要求。
2、有视同年限的参保人员,此类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有视同年限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办法,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补缴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中断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无需补缴。
停保期间,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了,但是单位人事没有及时给他(她)办理医保退休,有什么影响?《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参保人员未及时申报确认的,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待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申报确认后的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项修改督促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时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以免影响医保待遇。
不想一次性补缴,也有其他选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厦门市户籍人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又没有一次性补缴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厦门市户籍参保人员,不能在本市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或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保手续,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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