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税务总局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江苏5省市税务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工作。一年来,各试点单位围绕纳税人办税的“堵点”“痛点”“难点”,共制定350条先行先试措施,为全国税务系统提供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试点单位还创新推出“自主有税申报”、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掌上缴税”等举措,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
为进一步发挥试点引领效应,《通知》要求,今年9月底前,在5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再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等12地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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