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将文化产品登载 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 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音乐类文网文介绍
1、网络音乐产品: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等信息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
2、网络音乐活动: 是指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在线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服 务。后者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人通过互联网网站、网络服务器或计算机(移动电话机)软件登载网站音乐娱乐产品,供用户浏览、检索、点播或者下载至计算机或 移动电话机等用户端播放使用。网络音乐活动的经营方式主要有:向用户收费点播、下载、经营广告业务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下载收入分成等方式。
二、申请音乐类文网文需要满足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纯内资公司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
4、有取得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申请音乐类文网文需要提供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
3.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8名以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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