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扶持龙头汽车租赁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自驾租车
按照《办法》,龙头汽车租赁企业为经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在厦门设立企业法人总部、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在厦门以外四个以上地市设立经营分支机构、自有租赁车辆数达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
按企业租赁车辆数分档减免路桥通行年费:1500辆以下的减免50%,1500辆-2000辆的减免75%,2000辆以上的减免100%通行年费。并可根据经营贡献或规模化经营情况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